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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遠航資遣17名空服員案之法律分析

          關於遠航資遣17名空服員案之法律分析-人資


依照新聞報導事實,遠航似乎資遣17名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空服員。

因為涉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基法的適用關係,筆者爰就此一資遣事件,提供以下幾點粗淺法律意見:
 

一、遠航針對17名空服員的資遣行為,應該已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建議勞工局針對遠航參與開會的所有高層人士、人資及法務人員,連同遠東航空公司,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2條第1項、行政罰法15條第1項及第2項,公司、個人都每人罰20萬。
 

二、就算17名空姐的調解訴求第二點,有要求資遣並免除違約金,在勞資爭議調解書送進勞工局之後,遠航在「程序上」也不能資遣空服員,只能透過和17名空服員進行調解,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關係」的方式,在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由雙方簽字同意,勞動契約關係才能有效終止。
 

三、況且,依照最近才招募空服員的事實來看,遠航對17名空服員的資遣,也不會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或第5款規定,因此資遣在「實體理由」上也違法。
 

四、因為資遣不合法,所以雙方僱傭關係仍在存在,迄至雙方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前,雙方僱傭關係均仍存在,遠航仍必須繼續支付17名空服員薪資。

當然,上述薪資是否繼續給付,也可以由勞資雙方,透過調解一併協商之。

反之,如果雙方勞資爭議調解破局,則因遠航資遣不合法,17名空服員可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遠航非法資遣為由,反向、主動向遠航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計算至終止時點的薪資及法定資遣費。

此時,當然因為是空服員合法終止雙方契約,故法律上空服員沒有可歸責於自己之違約事由存在,依據勞基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遠航在法律上,也不得向「未滿最低服務年限」之空服員請求違約金。
 

五、「假設」空服員不願意主動終止雙方契約,則空服員可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恢復上班,並請求遠航繼續按月支付薪資(底薪+固定飛加+遭非法資遣前之平均實際飛加),迄至遠航同意復職為止。
 

六、另個有趣的問題是:採用公開廣播方式,通知執勤中的空服員被資遣的行為,是否已公開貶損空服員的名譽,造成其他組員、乘客,對該名空服員形成負面印象,誤認「她因為犯錯或違紀行為遭到公司開除」?
 

筆者認為,想想先前美國聯航暴力強制乘客下機事件,這樣的公開廣播資遣做法,在法律上顯然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害空服員人格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而依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遠航另外應負精神上損害賠償責任。

 

文/ 吳俊達  (律師 / 民事法、證據法、勞動法、不動產法、工程法、家事法、醫療法。)

來源/ 吳俊達個人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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