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沒打卡會被罰2萬或9萬?
經過這近半年來一例一休法令教育,及勞檢輔導作為,越來越多的朋友真的開始重視勞動法令,與相關的權益,及雇主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前一陣子我在看各縣市政府勞檢裁罰項目,很多都是在勞基法中相當基本的,還不是一例一休新修法範圍,所以大家還是要注意。
然後我看到了這一個裁罰事由與罰鍰金額,愣了半天,這是不是罰錯了?
這裡也要順帶跟大家分享一下,沒打卡會被罰喔,不過其實是有兩項,大家容易混淆。
詳細法條就不提了,直接列項目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知大家看出差異否?
如果雇主提供簽到簿,但只有簽名,沒有上下班時間是不行的,因為這樣無從認定員工的上下班起迄時間,是否有加班等等,都沒有依據,所以要有具體時間。
另外,若公司提供簽到簿、卡鐘或刷卡等形式,但是員工都沒有簽到或打卡,也是不行的,因為雇主有管理責任,當員工沒打卡,雇主應有管理辦法,並要求補簽與處置,否則勞檢來時,事實上就是沒有出勤記錄。
最近我還碰到一個例子,員工主張自己是高階主管,屬於責任制,要求不打卡,但之後反投訴公司違法沒有出勤記錄,沒給加班費的狀況。勞檢來時,採事實認定,沒有出勤記錄,罰了兩萬。
不管如何,員工沒打卡,或沒詳細上下班時間,都是兩萬起跳。
但是,如果根本沒有出勤記錄,沒給員工打卡,就是九萬起跳了。
當然,若是情節重大,可能就不是最低消費了。
所以,上面那張圖,大家知道問題在哪了嗎?
延伸閱讀
老闆必看開罰案例 (內含各縣市政府勞動局裁罰公告連結)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公司有打磁卡,估計人數應已超過5人,已是強制成立投保單位,要為勞工加勞健保
未加勞健保肯定是違法!
不過用磁卡打卡是可行的,只要雇主有對照表,知道哪個員工是持哪個卡號,就能調出員工出勤資料。
可先嘗試整理法令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罰則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並向雇主溝通協商
如果協商無效,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各地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