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及一例一休和國定假日問題
部份工時相關規範與權益,可參閱勞動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權益
及附件: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pdf
另可參考專區文章:『曹新南專欄』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怎麼算?
幾個重點:
- 部份工時不適用變形工時,不能透過調移例假日達到連續工作超過6天
- 遇到國定假日不能調移,一律以雙倍工資計薪。
- 因為出勤日期不穩定,所以只要是連續工作六天,這第六天就是休息日,要用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給薪。
- 連續工作超過6天,等於第7天的例假日出勤。則雇主就違法了
一、全時勞工月休8天都有少給假的問題
部份工時勞工月休5天當然是不夠的
不想多給加班費的話,每七天一定要休兩天
比較保險的方式是用週看,不要用月份看
二、約定好的出勤時間,勞工就有出勤的義務
未依約定出勤、也未依請假程序請假,無故缺勤可視為曠職
三、部份工時的國定假日不能調移,只要出勤就肯定是雙倍工資
部份工時也沒有固定的例假日與休息日
雇主可依企業營運需要,經勞資協商同意後排定
並非雇主單方面排定,此外也仍要遵守一例一休規定
換句話說,例假日和休息日本來就不是任由勞工排休
勞工若不熟悉法令規定,違法排休,受罰的會是雇主
四、調整工作時間,要看是否在訂立勞動契約時有約定
不管書面或口頭,在訂定勞動契約時,有徵得勞工同意,則工作時間可以調整
如果未事先約定工時,則可能有變更勞動契約的問題
雇主若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不管全時勞工,還是部份工時勞工
只要有排休輪休的狀況,都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作為加班費計算的依據
特別是您提到月休5天,假期明顯不足,表示有休息日出勤加班的狀況
哪一天是休息日加班?要事先排定!
至於國定假日,若沒出勤,當然不用計算加班費。
六、國定假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勞基法第39條),且須給予雙倍工資,否則違法
公司若約定週日以外的日期為例假日或休息日,那麼週日就是正常工作日
七、部份工時一樣享有特休與病假等權利,依比例計算即可
可參閱上面提到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pdf
特休(P3~P4):
依照年資,計算半年或一年的正常工作時數,佔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數的比例計算
婚、喪、事、病假(P4):
按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的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至於算曠職?病假?還是事假?要看公司內的工作規則或請假程序
未口頭或電話通知,准不准假?以什麼假別認定?裁量權在公司。
八、公司可將服儀規定訂立在工作規則中,並將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
只要合理且必要,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主管機關並不干涉
(上班不能穿拖鞋、這應該是很基本的服儀要求,並不過份)
九、無薪假必須經勞工同意,並向主管機關通報
可參閱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通報)
不過部份工時勞工,可能要看勞動契約中是否有約定工時
未約定,或是減少上班時間仍在約定的範圍內,可以減少時間
若有約定,又未進一步取得勞工同意,可能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