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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及一例一休和國定假日問題

不好意思,問題比較多,但是我找網頁找到頭昏眼花,搞不清楚到底對錯在那個點
 
#以下問題前提,公司員工全部都是時薪制/部份工時,(員工4名)
都是輪班,排休,月休5天
 
1.月休5天,這樣是不是不夠,是不是要更改8天才不會違反勞基法?
 
 
2.員工上班上到一半,公司要求員工回家換鞋子(不得穿拖鞋)員工不爽,直接走人,不再回來公司上班,是算曠職嗎?
 
3.員工排休假日,老闆可以自己排員工的休假日嗎?
 
4.員工上班時間,公司可以任意調動嗎?
例如
a上班7-11
B上班11-15
C上班15-19
D上班19-23
A放假,
B調動7-12
C調動12-17
D調動17-23
 
 
5.只要是沒在排休上面上班,都不用計算加
班費,那國定假日也一樣嗎?
 
6.公司規定不能休星期日,國定假日,算違反嗎?如果沒有休國定假日,可以算2倍薪資嗎?
 
7.員工上班時間們沒有請假,等到下班時間到了才打電話請假,還是家長幫忙請假,病假,當天不算薪資,那算曠職嗎?也沒補上請假單,如果補上算病假嗎?
 
8.公司規定太多,員工可以抗議嗎?例如不能穿拖鞋,不能翹腳,不能坐下,等等,
 
9.公司虧損,可以調動減少上班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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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工時相關規範與權益,可參閱勞動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權益
及附件: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pdf
另可參考專區文章:『曹新南專欄』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怎麼算?
幾個重點:

  1. 部份工時不適用變形工時,不能透過調移例假日達到連續工作超過6天
  2. 遇到國定假日不能調移,一律以雙倍工資計薪。
  3. 因為出勤日期不穩定,所以只要是連續工作六天,這第六天就是休息日,要用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給薪。
  4. 連續工作超過6天,等於第7天的例假日出勤。則雇主就違法了


一、全時勞工月休8天都有少給假的問題
部份工時勞工月休5天當然是不夠的
不想多給加班費的話,每七天一定要休兩天
比較保險的方式是用週看,不要用月份看

二、約定好的出勤時間,勞工就有出勤的義務
未依約定出勤、也未依請假程序請假,無故缺勤可視為曠職

三、部份工時的國定假日不能調移,只要出勤就肯定是雙倍工資
部份工時也沒有固定的例假日與休息日
雇主可依企業營運需要,經勞資協商同意後排定
並非雇主單方面排定,此外也仍要遵守一例一休規定
換句話說,例假日和休息日本來就不是任由勞工排休
勞工若不熟悉法令規定,違法排休,受罰的會是雇主

四、調整工作時間,要看是否在訂立勞動契約時有約定
不管書面或口頭,在訂定勞動契約時,有徵得勞工同意,則工作時間可以調整
如果未事先約定工時,則可能有變更勞動契約的問題
雇主若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不管全時勞工,還是部份工時勞工
只要有排休輪休的狀況,都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作為加班費計算的依據
特別是您提到月休5天,假期明顯不足,表示有休息日出勤加班的狀況
哪一天是休息日加班?要事先排定!
至於國定假日,若沒出勤,當然不用計算加班費。

六、國定假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勞基法第39條),且須給予雙倍工資,否則違法
公司若約定週日以外的日期為例假日或休息日,那麼週日就是正常工作日

七、部份工時一樣享有特休與病假等權利,依比例計算即可
可參閱上面提到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pdf
特休(P3~P4):
依照年資,計算半年或一年的正常工作時數,佔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數的比例計算
婚、喪、事、病假(P4):
按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的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至於算曠職?病假?還是事假?要看公司內的工作規則或請假程序
未口頭或電話通知,准不准假?以什麼假別認定?裁量權在公司。

八、公司可將服儀規定訂立在工作規則中,並將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
只要合理且必要,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主管機關並不干涉
(上班不能穿拖鞋、這應該是很基本的服儀要求,並不過份)

九、無薪假必須經勞工同意,並向主管機關通報
可參閱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通報)
不過部份工時勞工,可能要看勞動契約中是否有約定工時
未約定,或是減少上班時間仍在約定的範圍內,可以減少時間
若有約定,又未進一步取得勞工同意,可能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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