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您所描述的狀況,要解僱可能要引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然而怎麼樣的情節才算重大?
尤其公司餐點,員工僅需負擔二分之一金額即可享用
表示帶有企業福利的涵義
一經發現未繳費取用就解僱,可能不符比例原則
但發生幾次才叫情節重大?
應該要回歸工作規則裡規範
先以懲戒方式予以矯正員工行為
實在屢犯難以矯正,再以最後手段解僱,比較不會有爭議
(估計該員工也是累犯,公司才有解僱甚至提告之議。不過就是懲戒的程序要先齊備,才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原則)
至於刑事責任,或許有。
但提醒您公司要衡量一下:
員工偷吃所造成公司的損失,與提告所需花費的時間成本相比,是否相當?
如果情節太輕,可能到頭來也是和解一途
提告求償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