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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工作時間與假日,應該要勞工個別同意
可參考:『曹新南專欄』哪些事項需要勞資會議同意?
所以不建議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更改班表
勞工如果按原約定的班表來上班,雇主卻不讓勞工上班,則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工資要照給,且勞工不必補上班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部份節錄):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所以不只連續3天曠職可予以解僱
一個月曠職累計6天也可解僱
此外,如果公司有訂出夠完整的獎懲辦法,透過每次的曠職和影響門市運作,施以合理應有的懲戒,也可以根據累犯情節輕重,以上述第四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僱。
不過當然,規則要清楚、懲戒要合理、程序要完整,公司才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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