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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請假,曠職

經常曠職、請假,又沒超過連續3天曠職

公司上班都是一個時段一個人,她只要不來,就會影響公司運作,沒人開店上班,她今天又曠職,明天她是早班,需要開店門營業,我可以給她改時間,預防她又沒來上班嗎 (公司是輪班制度,所以上班時間一直都是沒有固定,早中晚班都會輪班)?

熱門回應

更改工作時間與假日,應該要勞工個別同意
可參考:『曹新南專欄』哪些事項需要勞資會議同意?
所以不建議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更改班表
勞工如果按原約定的班表來上班,雇主卻不讓勞工上班,則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工資要照給,且勞工不必補上班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部份節錄):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所以不只連續3天曠職可予以解僱
一個月曠職累計6天也可解僱
此外,如果公司有訂出夠完整的獎懲辦法,透過每次的曠職和影響門市運作,施以合理應有的懲戒,也可以根據累犯情節輕重,以上述第四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僱。
不過當然,規則要清楚、懲戒要合理、程序要完整,公司才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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