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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前一篇的提問,已經概略回答,請先參閱。
「已經排定未休的,可以補曠職嗎?可以因為她曠職而不讓她排休嗎?」
答:均不可!原因如下
- 如前一篇的回答,工時和假日的調整,都需要經過勞工同意。雇主擅自調整,法律上站不住腳!
- 例假日與休息日都是勞工依法享有的假期權利。勞工曠職可依工作規則懲處、或依法解僱,但不應與法定權益混為一談。
- 例假日與休息日,根據不同的變形工時制度,都有一定的調移範圍限制。若擅自挪去補曠職,可能會有違反一例一休的規定。
提醒您,遇到此種易生勞資爭議的事件,雇主尤其需要了解相關法令規定,
力求各項處置與程序都能在法理上站穩腳步
以免事件擴大需面臨主管機關時,反因其他違反法令的情節遭罰,得不償失
順道一提:月休8天,整年下來可能有少給假的問題
建議依公司適用的變形工時制度,以週為單位給假,勿以月給假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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