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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到職 6/3無償補班? 簡文成這樣說

           6/1到職 6/3無償補班? 簡文成這樣說-HR


爭議新聞 6月3日補班日 月初到職者仍須上班


簡老師4點回應:

1.依勞基法第7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7條及勞動部函釋意旨,勞工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等應予「確明」,是,雇主如與勞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工作8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並取得勞工同意將106年6月3日休息日與5月29日工作日互調,形成端午4天連假,係屬適法,則5月29日轉為休息日,6月3日轉為工作日。
 

2.但應注意者,勞工如於6月1日到職,而雇主亦係與其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工作8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者,該新進勞工之6月3日仍為休息日,不須出勤,如將當日解為工作日,即與次週及以下各週之休息日定義不符,且該6月1日到職之新進勞工並未有5月29日工作日可與之互調,因此,雇主如使新進勞工於6月3日休息日出勤,即應依同法第24條第2、3項規定給付加班費。
 

3.然,雇主如藉由法律事先安排,於勞動契約書與該6月1日到職之新進勞工約定6月1、2、3為工作日,6月4日為例假,次週起,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者,則基於契約嚴守原則及誠信原則,該新進勞工於6月3日工作日自應出勤提供勞務,且雇主不須給付加班費,只是這樣的約定固為法所許,惟有違勞工朋友情感,在情理上,較難為勞工朋友所接受。
 

4.勞動部官員於接受媒體訪問時,經常未能全盤衡量,也未能把事情講清楚說明白,致使人民霧煞煞,這就是最為人詬病的地方,一堆濫竽充數之徒,哀哉。

 

本文經由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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