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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今(16)日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於今(16)日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HR

配合週休二日新制規定,勞動部於今(16)日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針對母法修正條文作出原則性解釋及補充,以利勞雇雙方因應新制規定,並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規定,主要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增加資淺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並保障勞工特別休假權益,讓特別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新制施行後,勞動部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聽取並蒐集各界意見。對於各界關心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特別休假實施方式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給付日期等問題,已於今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詳予規範,使事業單位能有所依循。

 

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1. 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2. 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週年制(以到職日起算)、曆年制、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

    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期限發給。
     
  3. 凡雇主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外或休息日工作,均列屬延長工作時間。

     

另,勞動部於同日公告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適用四週彈性工時、「汽車貨運業」適用八週彈性工時,此係考量其與民生需求息息相關,必須給予勞雇雙方適當之工時彈性。該部提醒,各事業單位如有實施彈性工時之必要,仍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並與個別勞工就有關工作時間等內容合理約定,以維勞工健康福祉。實施四週彈性工時者,其四週內正常工時總計仍不得超過160小時,且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應有8日;實施八週彈性工時者,其八週內正常工時總計仍不得超過320小時,且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應有16日。又,「汽車貨運業」並未包括應歸屬於「儲配運輸物流業」之各業,併予澄清,避免各界誤解。

 

此外,勞動部也預告將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已公告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修正為「考選部闈內工作之人員」,以利國家考試之執行。

 

勞動部強調,週休二日新制主要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雇主應在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妥善合理安排工時,以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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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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