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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人員國定假日放假要不要給薪水?

我們公司要應徵工讀生,是時薪制的,很忙時才會前幾天排定上班日期,不忙時就不用來,六日服務業最忙,要來上班,上網看了一些文章後,看到【勞動法規】部分工時人員國定假日挪移 裡面有提到"國定假日挪移至他人休假【例如:國慶日挪移至10/1休假,國慶日當天為工作日,10/1變成是休假日】,那挪移的10/1休假當日,公司還需給薪嗎?理由為何?" 而回覆的第3點中提到 [若已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則不需要給薪]~

但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參照 時薪制勞工的權益-第3點 部份工時人員無出勤義務時,自無工資請求權.

(問題1)這些地方好像有衝突,我搞不清楚,到底部份工時時薪人員,對調後原工作日變國定假日放假還要不要給工資?
 

因為搞不清楚,所以有向勞動部網站提問~

*****

向勞動部的提問:

依照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陸-三-(二),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請問國定假日和工作日對調後,部份工時人員,原本國定假日變工作日,上班給當日本薪,原本工作日變國定假日性質,是不是放假就好,沒上班沒薪水,上班給雙倍薪水?


勞動部回覆: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1日工資。惟如事業單位業經勞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者,該等經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雇主得不必加倍給付當日工資。
 

按日或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有前開規定之適用。惟因其工作態樣不一,並非所有「國定假日」均恰逢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是否給假或如何給付工資,仍應視情況而定。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如原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某一「國定假日」如為週四【勞雇雙方約定之不出勤日】,該「國定假日」當日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付工資等權益;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之工作者,週四之工作日適逢該「國定假日」,應予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問題2)請問勞動部回覆工資照給的意思是不是,因"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而其他工作日原先就代表著有出勤義務,也就是『曹新南專欄』當國定假日碰到其他假日該怎麼處理?此篇第七點所描述的,原排定出勤但遇國定假日沒出勤,就要給工資的意思?
 

部分工時員工的國定假日

部分工時人員國定假日放假要不要給薪水?

(問題3)因國定假日出勤人事成本會增加很多,是不是應該要把國定假日都先排定為不用上班,這樣不出勤好像就沒有工資請求權,也不會遇到上述搞不清楚到底要不要付工資的問題了...對嗎?

 

熱門回應

其實您已經參考了相當多的資料
加上勞動部的回覆其實有帶到重點
可能資訊太多,反而造成困擾,底下幫您做個簡單重點整理:

首先,部份工時勞工的工作型態很多
A.工作日不固定者
B.工作日固定但非每天工作者(如: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
C.每日工作但時間較短者(如:每日工作4小時)

依您提到您公司的工讀生,應該屬於狀況A的勞工
對於狀況A的勞工而言,國定假日是無法調移的
因為調移沒有意義,A勞工沒有「原排定出勤」的日子可供國定假日對調
所以對A勞工來說,只要是國定假日出勤,就一定是雙倍工資

但對狀況B和C的勞工來說
已排定出勤的日子就有可能剛好碰上國定假日
既然有固定出勤的日子,則國定假日有可調移的目標
這時候國定假日可調移、也可不調移
調移的話,原國定假日就變成工作日
舉例:部份工時勞工約定每週一、二、三上班
以今年端午節5/30在週二,可與工讀生協商5/30與5/31對調
則5/30是工作日,不計加班費;5/31的性質變成國定假日
而不調移的話,就適用您查到的表格
關鍵就在於「原排定出勤」

以您公司的工讀生性質,沒有固定出勤的日子
基本上只要不要安排國定假日出勤,就沒有工資照給或加倍工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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