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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所以雇主有權要求相關證明。
但是否要當天的看診證明才算數?這點法令沒有規範,回到勞雇雙方約定。
可能要看公司的工作規則裡是否寫明
不過既然已有在上班時間之前以簡訊請假,
就不算無故缺勤,不應以曠職論
即使無法提出當日病假就診證明,頂多改請事假
退一步說,即使以曠職論
台(74)內勞字第313275號函:
「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曠職最多扣發當日工資,曠職一日扣二日工資是不合法的
此外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曠職兩日就免職,也不符合法令規定
以此看來,雇主有可能不懂法令規定
建議可整理相關規定,並與雇主溝通
如協商無效,堅持扣二日工資,可能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的問題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另也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但要注意「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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