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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

             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HR

 

勞動部今(10)日,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來源/ 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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