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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離職員工沒來領薪水,公司違法?

『曹新南專欄』離職員工沒來領薪水,公司違法?-HR

【人資聊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40號  106/01/04

這案子有趣的地方,是本來攻防的焦點在於公司有沒有不當扣薪,但最後法院看的是薪資給付延遲的部分。

 

事件經過

這個案子,是一家專利事務所與離職員工對薪資認定上的紛爭,勞工離職,公司要求到公司領取,但是勞工到公司後,覺得公司給的數字不對,所以拒絕領取薪資,並提起勞資爭議。

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調解結果不成立,所以勞工當天就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前往公司進行勞動檢查後,認為公司擅自扣薪,所以算是薪資沒全額給付給勞工,因此開罰2萬元。

事務所不服,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06年1月1日判決公司敗訴。再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也就是勞工局裁罰有理。

 

溢領薪資扣除合法

該公司對於新進業務的薪資規範,在錄取通知書及『業務管理及業績計算辦法』有提到,三個月試用期約定月薪為32,000元,通過試用期後的正式任職期間,就不是保障薪資,而是要以業績責任額計算。

公司的做法是先發3萬薪資,每個月業績責任額是10萬,若未達到責任額,依比例計算薪資,最低不低於基本工資。

所以該員工正式任用後10、11兩個月的業績是106,379元,達成率53%,因此當他11月底離職時,公司原本10月有先發3萬薪資,連同11月薪資在12月初發給時,就把之前多發的扣掉,只發給他19,683元。

勞工局裁罰時,認為雙方勞動契約已經約定薪資,但試用期滿後卻變動其薪資結構,片面減少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規定。

不過這部分,法院認為勞動契約與管理辦法,都是經過勞工同意,在自由意志下簽署,就該管理辦法而言,公司計算上將溢領的薪資扣除返還是沒問題的。

 

問題在沒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因為該公司之前都是直接匯款到員工帳戶,該員工離職當月,公司有將薪資計算製作出來,並請104年12月5日到公司領取,但該勞工12月5日到公司後,認為公司不當扣款,所以拒絕領取薪資。公司是直到裁罰後105年3月24日才把薪資匯到該員戶頭。

公司主張,因該筆工資具爭議性,基於便於向勞工說明工資之核算方式及要返還勞工印章的因素,因此將匯款而改請勞工來事務所領取工資,並無不當。但是因為勞工自己拒絕受領薪資,也就是勞工自已受領遲延的問題,對公司而言,是已經提出給付的事實。

 

法院見解

本案判決第674行:「債權人受領遲延之要件有三:1)債務人之給付須經債權人協力始得完成。2)須債務人提出給付。3)須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是債務之履行,須經債權人協力始得完成者,債權人如不為此項協力,債務即不能履行,則債務人之未為給付,固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白話來說,所謂的債權人受領延遲,例如勞工晚拿到薪水,是否該規責於債務人,也就是公司,有三個因素:一是公司發薪水是不是需要勞工配合才能完成發放,二是公司有沒有拿出來,三是勞工是否拒絕或無法領取。

以本案而言,公司認為需要勞工配合12月5日到公司後,才可以發放,但是法院認為,這項薪資給付,是公司自己就可以獨力完成,而不需要勞工的協力配合才可以。

雖然事後公司有匯款(這也證明不用勞工配合就可以匯款),但在勞工局處罰時,確實是尚未給付薪資,所以勞工局裁罰有理。

 

人資觀點

由於工資是勞務的對價,不管員工與公司的關係如何,工資仍然要全額給付。但有時我們會碰到勞工不告而別,或是沒有交接就閃人的,對公司業務造成很大影響。

因此,往往會採用離職當月月薪做出來,請員工前來領取並進行交接的,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是員工不來領就代表沒有責任。

而甚麼樣的狀況可以呢?舉例剛來報到的員工,連匯款帳號等方式都沒有提供,這種就必須對方「協力配合」才能完成發薪動作。

當然,從HR的角度,員工不告而別,可能雙方都有檢討的空間,例如公司對新進員工的訓練或關懷是否足夠;而另一方面,也奉勸大家,職場圈子很小,即使想離開,完成自身該交代的,漂亮的轉身。勞資關係不是單向,雙方都要努力。

 

歷審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40號  1060104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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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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