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79
置頂

【簡文成專欄】106年9月30日與10月9日之關係是一日換一日的《補行上班&調整放假》?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106年9月30日與10月9日之關係是一日換一日的《補行上班&調整放假》?-國定假日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106年9月30日與10月9日之關係是一日換一日的《補行上班&調整放假》?
 

回覆:
 

1.論者有謂,事業單位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如106年9月30日原休息日調整為工作日,10月9日原工作日調整為休息日,是一日換一日的《補行上班&調整放假》,並非事業單位實施8週變形工時所生之調整。
 

2.前述見解,嚴重誤解法律規定,蓋因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明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是,106年9月25日至10月1日當週之週六休息日(9月30日)如調整為工作日,將產生當週無休息日,而違反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一例一休》之規定,且將被認定勞工於9月30日出勤,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繼續工作,而須依同法第24條第2、3項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同法第20條之1參照)。
 

3.又勞動基準法也沒有所謂《補行上班&調整放假》的規定,僅於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0條及函釋中有規定例假、休息日、休假與工作日調整(互調)之規定,然,雇主擬調整休息日者,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外,仍應符合同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4.為避免前述觸法情形,事業單位即應依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規定實施8週變形工時,並應依同法第30條第3項所定程序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取得勞工同意,將9月30日調整或排定為工作日,10月9日調整或排定為休息日,即能符合同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所定「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之規定。
 

5.此外,雇主尚應依同法施行細則20條規定將前述變更公告周知,以利勞工日常活動之安排,並確認實施8週變形工時之期間及該期間各日性質,以符法制。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