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820
置頂

【簡文成專欄】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會議之時間,應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簡文成專欄】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會議之時間,應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HR

問題:

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會議之時間,應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回覆:
 

1.按工作時間於勞動基準法未有定義性之規定,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以函釋規定:「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而勞工實際從事勞務及處於待命狀態之時間均屬工作時間,應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限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四日臺(八十七)勞動處字第○三二七號函參照)

 

2.另,就工作時間定義為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五十九號判決有明確之分析與說明:「查工作時間是勞動條件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勞資關係中主要問題;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有諸多規範,例如為保護勞工免受雇主剝削,於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的最高時間,並於同法第32條規範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以限制雇主任意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達到貫徹保護勞工本意,但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的意義為何,並無詳細明確的規定。所謂工作時間應係指實際上使勞工工作的時間,然此非僅指勞工實際上從事身體的勞動或作業的時間,即使沒有具體的作業,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的待命時間,亦應是屬工作時間。此時,因勞工已喪失本於工作與非工作休息時間區分前提下,所擁有的時間主權,性質上當然是工作時間之一。」

 

3.從而,工作時間,包括勞工在雇主得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及勞工縱使未從事勞務,卻受命令隨時等待雇主指示之待命時間、備勤時間與性質相類之時間,於前述情形,勞工就時間之運用已喪失支配權或主權。

 

4.根據前述分析來看,勞工於正常工時外參加事業單位所舉辦之各類會議,如係雇主要求或指定、指派者,會議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臺(七十六)勞動字第五六五八號函:「事業單位開早會,如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雇主並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反之,事業單位如於正常工時外舉辦各類會議,參加與否由勞工自主決定者,該會議時間不屬工作時間,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六月八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四二一七號函:「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集會,如…該…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可參。

 

5.此外,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應否視為工作時間,勞動部一○四年五月十四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八五七號函認:「二、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旨揭法定會議之召開係應法令要求,勞工之與會若非雇主所指派,其與會期間非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與前開工作時間之定義有別,故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勞工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旨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6.至於勞工於正常工時外參加與事業單位業務無關之各類會議,應不視為工作時間,請參下列函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七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三○一七號函

工會會員代表、理監事、職工福利委員會、勞資會議代表分別參加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勞資會議,及勞工參加事業單位、工會(含上級工會)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勞工教育訓練等,如有超逾正常工作時間之部分,應不視為延長工時工作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臺(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三五九八號函

輪班制之勞工,在非屬工作時間內參加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職工褔利委員會議、勞資會議及事業單位、工會(含上級工會)、政府機關舉辦之勞工教育訓練,法並無得以抵銷當天之工作時間之規定


 

7.但應注意者,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出席正常工時內舉辦之勞資會議者,雇主應給予公假。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