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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關於第30條的罰則,在第79條第1項、第2項: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令中提到的罰則,通常是一段範圍
主管機關依照情節輕重、及初犯累犯狀況,衡量罰鍰金額
所以如果情節輕微或初犯,有可能會處最低罰鍰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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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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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以台北市為例,有一個
可以點開看裡面的附件 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同一事件,初次與之後每次的罰鍰金額都不同
另外,原罰則是2-30萬的,一例一休之後修改為2-100萬
裁罰基準看來尚未修改
可參考
『曹新南專欄』勞檢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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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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