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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雖然已經是法令允許的特休計算方式
但是曆年制的特休天數,仍不能低於法令規定
一般是將週年制的特休天數,從12/31切割成兩段
依比例計算兩段的天數後,重新組合成曆年制的天數
比例計算又分依任職日數比例、或依任職月數比例
看起來您公司是以任職月數比例計算至整數
計算邏輯大致上沒問題,不過計算的基礎卻未更新
106/1/1已經轉換為新制,以下是年資滿六年以下的新舊制天數比較:
年資(滿N年) | 半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舊制天數 | 0 | 7 | 7 | 10 | 10 | 14 | 14 |
新制天數 | 3 | 7 | 10 | 14 | 14 | 15 | 15 |
新舊制差異天數 | 3 | 0 | 3 | 4 | 4 | 1 | 1 |
顯然您公司未採用新制計算,應該立即要求公司更新
否則給予天數低於勞基法,會有違法的問題
此外,特休是看年資給予
所以新制上路後,依照106/1/1當下符合的年資,若有差異天數,也應該要補給勞工
若依照新制,以103/6/16到職計算
106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二年舊制特休7天*5/12+新舊制滿二年差額3天+滿三年新制特休14天*7/12=3+3+8=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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