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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15日部分,工資照給,超過部分,不給工資,其適法性為何?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15日部分,工資照給,超過部分,不給工資,其適法性為何?-工作規則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基準法第43條訂有明文,而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前述授權制訂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也就是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雇主並得以勞工申請之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應發給之普通傷病假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號函參照);至於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超過30天部分,依前述規定,雇主並無給與工資之義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2月16日台77勞動2字第29489號函參照)。

2.同學告知某縣市政府經辦人認,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15日部分,工資照給,超過部分,不給工資,其中1年內未超過15日部分,工資照給,係優於法令之勞動條件,但超過15日未超過30日部分,不給工資,則抵觸該法所定最低標準,此部分應回歸法令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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