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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休假有幾類?有何不同?

               【簡文成專欄】休假有幾類?有何不同?-人資


回覆:

1.於106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已修正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因條文之末冠以休假,故,就本條所定假別,通稱「休假」,包括「內政部所定休假」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休假」,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係指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4條參照)。


2.又內政部所定休假,包括1月1日、2月28日、兒童節、清明節(兒童節與清明節如同一日者,前一日為兒童節;但逢星期四時,後一日(週五)為兒童節)、5月1日、端午節、中秋節、10月10日、除夕、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及原住民族始適用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3.至於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有選舉罷免權勞工之工作日適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或「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雇主應給與勞工放假,以利其行使投票權利,並非用以增加勞工之休假日,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勞工之例假、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休息日,不須補假。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以函釋指定77年1月13日於蔣經國先生大殮奉厝日自該日零時至中午12時放假半日。


4.其次,前述兩種休假之差別如下:

(1)內政部所定休假具有政治、教育、習俗等意義,而勞動部指定之休假,係為利於有選舉罷免投票權勞工行使其權利,至於具特殊意義之情形(前舉蔣經國先生大殮奉厝日),勞動部日後是否指定休假,有待觀察。

(2)就內政部所定休假,勞資雙方得協議與工作日互調;勞動部指定之休假,勞資雙方不得協議調整。

(3)勞資雙方得協議以分次縮短工時,例如每次縮短4小時,或每次縮短2小時,合計縮短8小時調整1個內政部所定休假。但勞資雙方不得以前述方式調整勞動部指定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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