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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遷廠而報請離職,卻又被告知前往新工作地點上班,可拒絕嗎?

請問:
我於三峽從事倉儲工作,原公司因被併購,所以今年三月二日,新公司開會告知我們將於三月底遷廠至林口,並詢問我們有沒有意願前往,我因距離及安全考量拒絕,且報請於三月底離職。
3/21上司口頭告知要我3/28.29.30三天前往林口上班,這樣可有合乎法理?!
煩請告訴我該如何因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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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可先參閱企業併購法第16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以及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基本上新公司應該在實施併購的30天前以書面通知要不要留任
而且書面通知應該有新的勞動條件(當然也有可能以勞動條件不變帶過)
而勞工如果決定不留任,要在收到留任通知的10天內以書面回應
(如果公司以mail進行,則以mail回應也可,但最好列印出來存證)
不留任,可要求原公司依勞基法第16條資遣,並給付資遣費
如果留任、或是未在期限內回應而視同留任,之後再反悔,就只能自請離職

既然是公司合併,又需遷移,新公司有可能以留任為主
讓遠道的員工因距離因素自請離職,以減少資遣費支出
如果您的確不願留任,公司又未以書面通知
建議您還是以mail或其他可存證的方式,明確告知不願留任
並請原公司依法支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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