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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育訓練的規範

敝司最近才開始辦企業內訓(請業師到公司上課),但是老闆對於訓練的規範有要求,為了避免員工學完沒多久就離職,他想在規範中加入以下條件:

1. 員工上課必須負擔部分費用500元。

2. 上課證書先由公司保管,若是2年內離職則不給予證書。


因之前沒有類似經驗,深怕日後會有爭議......   所以想請教前輩們,這樣是否可行?


 

熱門回應

企業內訓,通常是雇主為了提昇勞工工作所需的知識技能、或是因應法令要求(如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辦理
屬於企業人事成本的一部分
甚至若辦在假日,強制勞工參加,還得視為加班,支付加班費(台(81)勞動二字第 33866 號函
強制要求勞工參加訓練並支付上課費用,並不合理
若是直接從工資中扣訓練費用,更是有違法的問題

至於扣留上課證書,應先看這張結業證書,對勞工是否具有價值?
以公司內部而言,重點是經過企業內訓後,員工是否習得知識技能、並用於工作上
除非您公司本身是教育訓練機構,此結業證書具公信力、有認證效果
否則勞工離開公司,要對下一個單位交代受訓內容
基本上也只需要聲明是「企業內訓,無發給證書」即可
一般企業對員工前公司的內訓,因辦訓內容與訓練品質不明,並不會當成重要指標
因此扣留上課證書,對員工來說,並無意義

一般如果訓練費用昂貴
會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相關法令規範可參閱勞基法第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要注意訓練費用與要求的服務年限必須相當
費用不高卻綁了過長的時間,則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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