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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薪是否可以禮券或加油卡發放

1.公司已發mail 告知調薪以中油卡方式給付,並且因爲第一次發放,故需自行負擔工本費100元而直接扣款,這樣是否合法?(員工並未同意)
2.過去主管調薪均以mail通知個人,每兩三月發放禮券或是以加油卡,並以紙本簽收,此部份行之有年,是否有規避勞退提撥及健保低報之疑?
3.公司將新人試用合格的調薪額度,移至一年四次的績效獎金,列入各部門公基金後,再依員工考核分配發放是否合法?
4.如有不合法,要如何申訴?
熱門回應
accepted
請教一下,若公司將調薪轉為加油卡,說是油資福利,可以降個人所得,這樣不是也會影響勞退提撥,這樣合法嗎?
請問依上面公司發出的mail,是否有違法

1.勞基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第22條第1款: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約定以實物支付,並無不可,但須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若未特別約定,則仍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2.依台(78)勞保一字第 24258 號函
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即使約定以實物給付,也屬工資範疇,則在申報勞健退時,也應納入計算

3.新進人員的部份,要看在訂定勞動契約時,是否有約定
如果未約定三個月後一定調薪,則未必違反勞動契約
若是約定看表現調整,但未約定調整方式與額度,也未必違反勞動契約
這部份可能要視個別勞動契約如何約定
在未變更勞動契約的前提下,屬企業內部管理範圍

4.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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