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1起200人以上企業須聘職護 專家:須留意臨場服務時數
勞動部於去年11月13日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新增規定50-299人以上事業單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的實施期程,今年7/1起,員工總人數在200-299人者施行在即,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勞動法令專家黃竑鈞表示,這條條文最為重要,對於企業的影響也最大,已有新適法事業單位收到勞動檢查機構發函要求自7月1日起,應依第4條條文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服務;眼見法令施行日期逼近,但業者卻紛紛反應聘不到職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第2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勞動部為強化勞工健康保護,已於去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新增規定50-299人以上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及其施行期程;黃竑鈞提醒,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相關規定訪視現場,辦理臨場服務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明定事業單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應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工作、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等事項。第12條進一步規定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以及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黃竑鈞強調,雇主應留意醫護人員臨場服務的頻率、工作事項,並將相關執行記錄及採行措施的文件保存3年,所置備資料可供勞動檢查時佐證使用。
距離七月僅剩下不到一個月時間,市場上卻面臨醫護人員供不應求的窘境,黃竑鈞指出,雇主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須接受過法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具備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才能聘任。且事業單位在線上填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或護理人員資料送審後,須另以紙本公文〈主旨載明備查項目及系統案件編號〉函知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方完成備查程序。
黃竑鈞進一步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於105年9月22日增訂第17-1條文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雇主對擔任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職場健康管理實務」等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3年合計至少12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2小時。
新法上路,事業單位第一次違反規定,不會立即開罰,但經檢查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後,才會依法開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黃竑鈞建議事業單位如須啟動媒合機制,可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首頁【安全衛生/勞工健康服務】項下,參考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認可訓練機構名單,事業單位可自行聯繫職業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表示,隨著職業安全衛生備受重視,雇主的責任也隨之提高,為了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事業單位應正視職安法全面擴大適用置所有行業。林由敏建議,雇主應依法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同時對於職安法勞動檢查重點及其應行注意事項,妥善規劃符合職業安全規定之必要的設施及衛生措施,以避免違規受罰!
此外,各企業主、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在適用法令上如相關之疑義或需求,協會職業安全衛生及資深勞動法令專家可提供專業法令諮詢服務,有相關問題歡迎在官網【勞資Q&A】發問:http://www.hr.org.tw/qaList.asp。
附表四 勞工總人數 50 人至 299 人之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表
事業性質分類 |
勞工總人數 |
臨場服務頻率 |
備註 |
|
醫師 |
護理 人員 |
|||
各類 |
50-99人 |
1次/年 |
1次/月 |
|
第一類 |
100-199人 |
4次/年 |
4次/月 |
|
200-299人 |
6次/年 |
6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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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100-199人 |
3次/年 |
3次/月 |
|
200-299人 |
4次/年 |
4次/月 |
||
第三類 |
100-199人 |
2次/年 |
2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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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9人 |
3次/年 |
3次/月 |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文/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200人以上企業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自7月1日起實施
勞動檢查管太多? 勞動部這樣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