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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員又擔任顧問,請問是否需支付資遣費?

您好

我想請問,如有人員已符合65歳退休,資方也依法支付退休金。但97.07.01又接續聘用為公司顧問,若今日公司不想續聘時,是否需支付資遣費呢?

再麻煩回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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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勞工年滿65歲退休,且資方依法支付退休金,則這段的勞動契約即已終止。

而之後又續聘,即為另一個新的勞動契約,仍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依您所述,97年7月1日起重新聘用退休後之勞工,仍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以下規定,為其提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目前不想再續聘,則要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依97年7月1日起之年資給予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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