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好朋友 發表新文章 回覆此主題 評價: 0 回應: 2 閱覽: 1856 文字放大 置頂 已退休人員又擔任顧問,請問是否需支付資遣費? 文字放大 平凡是幸福的 31 發表 2018-09-19 14:32:51 up vote 0 favorite 0 您好 我想請問,如有人員已符合65歳退休,資方也依法支付退休金。但97.07.01又接續聘用為公司顧問,若今日公司不想續聘時,是否需支付資遣費呢? 再麻煩回答了,謝謝! up vote 0 favorite 0 up vote 0 favorite 0 回覆 hrfriend 熱門回應 平凡是幸福的 31 回覆2018-09-20 09:41:03 感謝回答! up vote 2 accepted 曹新南 5356 回覆2018-09-19 16:09:45 勞工年滿65歲退休,且資方依法支付退休金,則這段的勞動契約即已終止。 而之後又續聘,即為另一個新的勞動契約,仍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依您所述,97年7月1日起重新聘用退休後之勞工,仍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以下規定,為其提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目前不想再續聘,則要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依97年7月1日起之年資給予資遣費。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上一篇:不鏽鋼製造業-系統工程師-面試經驗分享下一篇:老闆不讓員工離職...... 您的好友從1111討論區分享了一篇文章給您\n 請前往下列網址參考: https://www.1111.com.tw/discuss/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73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