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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題外話
你們公司老闆是不是南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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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真的是個夾心餅乾 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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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不講理的人,真的很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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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從法令面與管理面,兩個面向來看:
法令面的部分,勞工自請離職,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則是雇主若依法資遣勞工,依工作年資應有一定的預告期。
簡言之,勞工自請離職,只要符合勞基法的預告期規定,勞工就沒有違法問題。
更進一步說,勞工發動終止勞動契約,在法律上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指的是只要一方行使這權力,意思表示到達另一方,這權力就生效,另一方沒有反對或不反對的權力。
所以,若是勞工依勞基法預告期提出離職,雇主是不能拒絕的。
現在問題是,可能沒有找到人,工作沒有交接到,或是有其他的問題,導致雇主不同意離職。從法律面角度,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扣發薪資。但是若因為勞工的行為,造成公司的損害,公司可以以民法途徑進行求償。
但是,若勞工依法預告離職,公司找不到人交接,這責任會在誰身上? 當然是公司,所以若是這樣的狀況,公司是沒有理由求償的。
所以,另一個面向,要從管理面下手。
包含平常的用人留才規畫,尤其您提到該部門流動率很高,可能內部要先找出來流動率高的原因,加以改善,否則即使招募到新的人,可能仍會快速流失。
所以至少要考量以下幾個部分 : 績效考核、獎懲制度、晉升調薪辦法、教育訓練、代理人(副手)訓練與制度、最後才會是招募。
而現在的狀況,制度面改善已經來不及救火,先要處理的應該是對上溝通(向老闆說明狀況)、緊急招募、指派暫時交接代理人、上級主管監交。
先解決當務之急,再進一步內部制度面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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