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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軒專欄】勞工遭羈押停職,無罪釋放後,要補發停職期間的工資嗎?
學員提問:
勞工任職期間遭檢察官羈押停職,嗣後無罪釋放,雇主是否應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
宇恒法律事務所回覆:
一、 勞工請假規則之公假定義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是以,倘法律或其授權予行政機關所為之命令,載明雇主應給予公假(例如:工會法第36條辦理會務、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第3項出席勞資會議),勞工始得依前開條文主張公假權益。
二、 公假權利相關函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14日台勞動字第 2138 號函:「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糾紛涉訟法院傳詢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判決勝訴,雇主應改給公假。」。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3日台勞動2字第100419號函:「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出庭時 ,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該爭議事項經有權機關(法院或主管機關)判(認)定係出自於雇主違法所引起,雇主應改給公假。」。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4日勞動2字第0940070989號函略以:「勞工於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給予公假,應視其有無給予公假之法令依據後,依上開規定辦理。若無相關給予公假之法令依據,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三、 羈押停職無罪釋放是否給予公假,法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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