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已申請退休,又被雇用為大陸派駐人員,領大陸當地薪資,需要幫該人員保台灣勞健保嗎?
1、已屆齡退休,並且亦協助申請退休金。
退休金於實務上常有誤用與混淆,故應先釐清此處退休金之正確名稱。
(1)勞動基準法上的(舊制)退休金與勞工退休金條例上的(新制)退休金
(2)勞保老年給付
兩者主要差異是,新制勞工退休金即使請領了,若再投入職場有工作,雇主仍應繼續提繳,而勞保老年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不得加入就業保險」
故文內的退休係包指申請老年給付,則該員自無參與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之權利,僅得由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令表示: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故該員僅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而無法投保業保險、勞工保險。
若該員並未申請老年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後略)。」
既是本國聘用再派駐大陸,雙方契約關係係於本國產生,自然應符合本國法規,仍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2、健保資格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只要符合投保資格,即應投保健保,而本國籍之受雇者屬於健保範疇,自然應為其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地2項第2款: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由於本案勞工係A公司派駐至B公司,雇傭關係的兩造仍是A公司與該勞工,而不是由大陸地區的B公司直接聘僱,故雙方契約關係仍於我國發生,自然應符合本國相關法令所規範,雖工資係由B公司直接發放,但其雇主仍應為A公司,而非B公司。
外派勞工且由當地單位進行薪資給付行為,應於清楚釐清雇主為何人,本地公司係擔任契約當事人,還是僅是協助要約,其當事人其實是B公司?以及薪資給付方式。
若契約當事人係為B公司與該員,且薪資全額由B公司負責,則A公司自然不得替該員投保保險,故若要替該員投保,則仍應由A公司僱用,並派駐至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