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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問題

很抱歉打擾……
我們公司成立於民國87年,三班制工作(早班、中班、晚班),兩年多前,強制改做2休2(12小時),中間又評估晚班台籍人員領太多,強制台籍人員轉白天班(減少夜間津貼),現在又專研新勞基法的單週出勤40小時,有要強迫所有產線員工簽同意書改為40小時……為什麼一定要簽呢?
但公司最近有部份同事前幾個已被強迫轉“每週40小時”工作方式,一個星期出勤4天休3天,但上個月的中秋節是出勤者,出勤當天給「加班費」,但還要補一天班給公司??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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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工時制度是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
變更工時制度,也就是變更勞動契約,應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因此會要求勞工簽同意書,做為已徵得勞工同意的證明)
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變更,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其次,做二休二其實是優於勞基法的特殊變形工時制度
建議您先了解制度輪班制-做2休2簡要小知識!
做二休二的問答:做2休2加班時數我要問做2休2輪班制 加班費.換補休問題
在現場總共12小時
其中8小時為正常工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2小時為變形工時
透過變形工時制度,讓正常工時透過調移,合法的變成10小時,不用計加班費
假設公司適用四週變形,原本依法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但做二休二,同樣四週內,只出勤14天,每天工時10小時,計140小時
所以做二休二的免出勤日比一般勞工多、工時比一般勞工少
而國定假日已經充分調移,出勤不用給加班費

160工時與140工時的差額20小時,是優於法令的時間
雇主若再要求勞工出勤,工資由雙方議定,實務上通常是不算加班、不另給加班費
要求出勤後,就仍是四週160工時
其實,雇主並不需要特別聲明「轉每週40小時」
說明制度差異,並把做二休二優於法令的時間補上即可
可能是雇主本身不熟變形工時規則
又或者是擔心勞工不熟變形工時規則,會引起爭議
所以才要求「轉每週40小時」
(其實也可減少爭議,並無不可)

雙週和四週變形都允許調移工作時間
例如將週五的8小時,平均分配到週一~週四的第9~10小時
則週一~週四的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不計加班費
週五則變成無工時、無工資的「空班」
因此當週實際上班4天,免出勤的3天分別是例假日、休息日、空班
這是正常的變形工時制度

不過國定假日出勤給加班費再補班,這部份稍微有點爭議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免補班函釋及解析
由於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休息日,都要補假
所以雇主可以操作的,只有兩種:國定假日遇工作日、國定假日遇空班
如果是前者,國定假日遇工作日,當日給加班費,沒有問題
但是所謂的補班,就會是在空班加班,加班費應依照平日加班費計算
前2小時*4/3、超過2小時*5/3。公司給的加班費顯然有少
如果是後者,國定假日遇空班,則您所謂的另外補班,其實不是補班
而是把空班調去貼國定假日後,所調移的正常的工作日
國定假日當日就是加給一倍的工資(但本薪已經調移開了)

1、要強迫所有產線員工簽同意書改為40小時,是否得拒絕?

由於每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係我國法令強制規定,故工時下修至每週40小時並不需要經過勞方同意。

雖工時下修並不需要勞工同意,但雇主不得因法定工時降低,而片面降低勞工薪資,若公司要求因應修法而降低工資,勞工當可拒絕,雇主若片面降低,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2、中秋出勤為何需要補上班乙日?

中秋節為我國法定國定假日,依法該日勞工並無出勤義務,若勞工依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且由於該日勞工本無提供勞務之義務,故勞工亦可拒絕加班的要求。

由於勞工並未有出勤之義務,故自然沒有補上班的義務,若雇主要求補班,且補班後單週工時超過40小時,即已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已屬於延長工作時間,非但不是勞工有補班義務,反而是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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