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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專欄】申報薪資所得新變革
分析:
1. 由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於106年2月8日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該解釋文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2. 因此,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已經研擬薪資所得計算於定額減除外,增訂得選擇採特定費用核實減除方式,並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有關得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酌各界意見,應符合: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
(2)實質負擔
(3)重大性
(4)共通性4大原則
具體得減除項目尚待就租稅公平及實務可行性作整體評估後確認。
3.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7年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萬8千元大幅提高為20萬元,已能滿足一般民眾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該部規劃得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時,將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審慎評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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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前媒體報導藝人因工作需求自購珠寶之費用可自薪資收入列報扣除之說明(澄清稿)
文/徐卿廉
圖/Created by Makyzz - Freepik.com
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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