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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軒專欄】勞工受雇於不同雇主之工作年資一定都是重新計算嗎?!

【沈以軒專欄】勞工受雇於不同雇主之工作年資一定都是重新計算嗎?!-工作年資

壹、【新聞報導摘要】 

(資料來源 : 蘋果即時,2018年10月04日07:32 )

潘姓婦人在桃園某美語補習班擔任期刊設計,工作26年多,補習班歷經4次改名,造成她年資被中斷,公司拒發退休金,她以年資應合併計算,訴請公司給付退休金。……法官以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雖文教機構數度更名,但新舊僱主是同團隊,年資應合併計算。法官以潘婦年資滿25年,符合勞基法申請退休的規定,判文教機構應給付退休金120多萬元(可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號判決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84之2條規定略以:「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及其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敘明在先。

 

二、白話文解釋

勞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首日起算,不因正式錄用或試用期約定,抑或係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而有別,又前開年資計算,「原則上」以該勞工為「同一雇主」提供勞務期間為限。

然例外情境有二,其一,若因公司法規定進行改組或轉讓,而復為新雇主繼續留用提供勞務者,該勞工於舊雇主時期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概括承受。另倘係受「同一雇主」之指派,轉調至其他事業單位任職者,該勞工調動前後之工作年資亦應合併計算,此為其二。

 

三、改組或轉讓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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