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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3星期後,才收到公司的勞動契約終止通知,合理嗎?
原標:員工離職將近三星期,才收到客運公司的勞動契約終止通知,這是否合理呢?
今天的這個議題其實很常見,我一直在強調,不要以為資方守法就是天下太平,勞工如果不『懂』法的話,那也是生出一堆事由出來,今天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一、台西客運的問題出在哪裡?
1. 員工是否可得終止勞動契約?
2. 切結書是否為離職程序之合法方式?
3. 先扣5000,2個月後歸還是否已觸法?
依勞基法的規定,員工就算沒有依預告期間的規定來終止勞動契約,企業最多是可依民法向其求償,最多是如此,再者用預扣薪資的方式來阻之勞工離職,並稱沒有完成切結就不算是離職程序完畢?就我看來,其實是有違法的風險喔!
再者如果員工在8月10日就離職,有必要到9月才發通知終止勞動契約?新聞沒寫我不知道,我想去查一下有無退保就知道客運公司到底是受害者還是在操弄法令了!
二、這位員工的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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