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謀職假計算問題
A於9/27由公司副總(人事主管)告知A被資遣,A與副總說好最遲10月底離職,要有資遣費,要有謀職假(一個星期兩天,16小時),副總說一切依照勞基法。
公司財務部經理由10/31往前計算,約10/19幫A向政府申報資遣名單,於10/29下午跟A說10天的預告期只有3天謀職假,超過的時數以事假請要扣薪。
A聽到傻了,A從10/1至29請謀職假請了累計28.5H,但每個星期(7天)都沒有超過16小時,可是不同的主管有不同的解讀,還拿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叫A自己看。
如今有點不知所措,假請了,確不能全請謀職假嗎?副總出國下個月回國,若他也翻臉不認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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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教一個問題!!
原終止契約日在2/11,但礙於業務移交,並將雇用契約日期為2/11~5/11,那從2/11起至5/10止可以請多少天的謀職假?是26日?或是4/10-5/10之間才能請謀職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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