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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計算問題

A於9/27由公司副總(人事主管)告知A被資遣,A與副總說好最遲10月底離職,要有資遣費,要有謀職假(一個星期兩天,16小時),副總說一切依照勞基法。
公司財務部經理由10/31往前計算,約10/19幫A向政府申報資遣名單,於10/29下午跟A說10天的預告期只有3天謀職假,超過的時數以事假請要扣薪。
A聽到傻了,A從10/1至29請謀職假請了累計28.5H,但每個星期(7天)都沒有超過16小時,可是不同的主管有不同的解讀,還拿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叫A自己看。
如今有點不知所措,假請了,確不能全請謀職假嗎?副總出國下個月回國,若他也翻臉不認該怎麼辦?
熱門回應

您好~請教一個問題!!

原終止契約日在2/11,但礙於業務移交,並將雇用契約日期為2/11~5/11,那從2/11起至5/10止可以請多少天的謀職假?是26日?或是4/10-5/10之間才能請謀職假呢?

從您之前的文章可得知,您的年資,依法資遣預告期為10天
副總雖較法定預告期更早預告資遣
但是較長的預告期,不代表有較多的謀職假
謀職假仍是於法定預告期內才開始有,除非雇主特別承諾多給謀職假
依您的狀況,也就是契約終止日前10天
副總說一切照勞基法,並未承諾給予優於勞基法的謀職假
因此您只能在10/22~10/31期間申請謀職假
10/22~10/28中間可請2天、10/29~10/31可請2天,總計有4天謀職假
或是10/22~10/27中間可請2天、10/28~10/31可請2天,一樣是4天
而不是3天,可參閱勞動部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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