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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問題

如果員工在上下班期間交通意外,是否若違反交通法規或沒有駕照就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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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楊朝崴老師的說法,做點補充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是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稱審查準則)的依據
由勞動部所定,勞保局在辦理給付時,自然會依照此審查準則做判斷

通勤職災「視為」職業傷害,規範在審查準則第4條
審查準則第18條有提到除外狀況: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所以不只是無照駕駛,上面所列的各項,都會不被認定為職災

當然,如楊朝崴老師所說,審查準則的位階比法令低
但畢竟勞動部定出準則,就是為了讓勞保局依照此審查準則辦理給付
如果有上述情事,勞保局的確就不會給付
而通常會打行政訴訟的給付爭議,大概都是在「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如果無照駕駛的事證明確,大概很難期待行政法院會做出推翻審查準則的判決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依上述審查準則,若無駕照則不會被認定為職災,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其法令位階非法律,法院裁判不受其限制,是否為職業災害仍需要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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