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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申請排定特別休假之程序或方式是否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

【簡文成專欄】勞工申請排定特別休假之程序或方式是否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特休

問題:勞工申請排定特別休假之程序或方式是否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中央主管機關經由前述授權制定勞工請假規則,用以規範「婚假、喪假、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致留職停薪、公傷病假、事假、公假」等假別給假要件、範圍、工資給付及其請假方式。


該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即係有關前述假別請假程序與方式之規定。

 

2.惟前述請假方式並不適用特別休假,蓋因勞工申請排休特別休假僅單純行使休假權從事文化、休閒或家庭活動調濟身心,恢復體力,無須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強制課以勞工須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顯增加法令所無之規定,並係低於該法所定勞動條件,已抵觸同法第1條規定,故勞工申請特別休假之程序與方式不適用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同法第43條授權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並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號判決:「1.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訂定之。而勞動基準法第43條係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之請假,並未包含特別休假在內。是特別休假之請求,並不適用勞工請假規則。」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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