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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部分工時勞工有無例假及休息日之適用?
問題:
部分工時勞工有無例假及休息日之適用?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亦不論是否屬於全時或部分工時,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並有勞動部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060011827號函:「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可參。
2.又所稱每7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闡明:「每7日係指連續僱用期間而言,不以連續工作7日為限。」故事業單位與勞工間勞動契約關係存在7日以上,其雖於應工作之日未到工,仍應有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例假及休息日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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