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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部分工時勞工在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如何計算?
問題
部分工時勞工在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如何計算?
回覆
1.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其立法意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均應給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2. 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亦定有明文,而同法施行細則既係為補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謂原領工資之說明,並分別就日薪制、月薪制而為不同規定,其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自得援引適用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條文既謂「原領工資」,則勞工依該條款規定所得請求之原領工資補償,自不應超過未受傷情形下正常工作可能取得之工資(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參照),此乃法條文意理所當然之解釋,蓋在法律解釋上,始於文意,終於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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