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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工作規則規定勞工已排定之特別休假,如未經雇主同意仍自行到工,視同應休未休之日數,由雇主發給工資,其適法性為何?

【簡文成專欄】工作規則規定勞工已排定之特別休假,如未經雇主同意仍自行到工,視同應休未休之日數,由雇主發給工資,其適法性為何?-上班

問題

工作規則規定勞工已排定之特別休假,如未經雇主同意仍自行到工,視同應休未休之日數,由雇主發給工資,其適法性為何?

 

回覆

1. 於106年1月1日前,特別休假之排定,係由勞資雙方協議,且就未休完之特別休假,雇主應否發給工資,須視勞工未休完之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雇主而定,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者,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反之,如係可歸責於勞工者,雇主得不發給工資。

 

2. 又就勞工已排定之特別休假,如未經雇主同意仍自行到工,應如何處理疑義,內政部74年11月9日臺(74)內勞字第357648號函略以:「「勞工不願特別休假,應事先聲明,特別休假日期,於勞資雙方協議排定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變更。」前經本部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65)內勞字第七○九三一七號函釋在案,既經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如勞工未經雇主同意仍自行到工,應如何處理一節,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甚至內政部76年7月30日臺(76)內勞字第524221號函表示:「二、上開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如有必要,雇主得於工作規則中明訂「勞工於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未經雇主要求仍自行到工者,視同放棄」之規定,報准後公開揭示。」申言之,於106年1月1日前,雇主如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已排定之特別休假,如未經雇主要求仍自行到工者,視為放棄特別休假權利,並已報請核備及公開揭示,係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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