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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107年受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逾六成案件經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徐卿廉專欄

勞動部公告107年受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逾六成案件經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徐卿廉專欄-工會

分析:

1. 據勞動部統計,去 (107) 年不當勞動行為受理案件數共計 79 件,審理案件件數 44 件,平均每月受理至少 6 件。

 

2. 去年一年裁決委員會審理完成之 44 件案件中,共 29 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整體而言,申請案件之主要訴求類型,包括雇主對工會幹部調動工作、對執行工會活動之工會會員或幹部進行懲戒或監視或利用管理上考績評等給予較差之等第,並減少獎金之給付等主要行為,均被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在同年最高行政法院亦對裁決案件做出約 10 件之確定判決,其中有關刻意在不降低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之情形下,調動工會幹部至非技術性工作之行為、解僱集結會員對雇主表達不滿工作條件之幹部、要求員工退出工會加入雇主指定之工會、工會幹部工作表現優,卻在考績評核中降等之行為等,都維持原裁決之決定,認定雇主確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3. 此外,107年12月5日經總統公布,預計108年年底生效的勞動事件法中有非常多的條文來保障工會之運作。例如:雇主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勞工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等),均由勞動法庭以專業、迅速之程序處理;工會與其會員間或工會會員間,基於工會會員權利義務所生民事爭議(例如:工會會員除名事項等),均依勞動事件法所定特別程序處理之。

 

4. 至於,勞動事件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對於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之擬定作法整理如下,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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