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需要有預告期嗎?|邱駿彥專欄
文/邱駿彥
因為2019年2月8日華航機師的罷工,導致媒體輿論提到罷工是否應該有預告期的議題,而且立法院相關人士也認為應該增訂罷工的預告期。我很擔心立法院在不瞭解臺灣勞資關係現狀下,胡亂再加上罷工預告期,導致臺灣勞資關係正常發展的路徑與可能性受到阻礙。
一、為什麼要給勞工罷工權
勞工罷工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行使,也是自由民主世界共同承認的普世權利。個別勞工與雇主因為經濟力的懸殊差異,在勞動契約訂定時無法有對等的立場協商討論,因此需要讓勞工得以團結組織成工會,再由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進行勞動條件的協商討論訂成團體協約。法律可以要求勞資雙方必須進行誠信協商,卻無法逼使任何一方一定要答應他方的要求訂成團體協約。因此勞資雙方歷經長期協商而無結果時,通常是資方不願接受勞方的條件,此時就必須給予勞方有一定範圍的爭議權利(罷工權),使團體協商能有機會儘早完成、訂成團體協約。
罷工是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行為,而此罷工權行使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行為。因此罷工如果沒有給雇主帶來事業正常運作的阻礙,那就是失敗的罷工,也不叫做罷工了。不過大家也必須瞭解,勞工進行罷工也必須付出代價,在罷工期間雇主是可以不給薪的。
二、臺灣的法律對於罷工限制重重
罷工雖然說是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我國法律對於工會要實施罷工卻有多重限制。
1.爭議事項的限制
首先是權利事項的爭議,不得罷工;只有調整事項的爭議才可以罷工(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主要是要求對於過勞航班要增加機師的派遣人力。
2.罷工條件的限制
工會要進行罷工,首先要經過與資方進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才能罷工。
3.合法罷工的要件限制
工會要進行合法罷工,必須經過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得到會員過半數同意後,才可以進行罷工。
4.特殊行業罷工的限制
針對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證券期貨與銀行、通信業等與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相關之事業,工會要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進行罷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出來者,工會無法進行罷工。
基於以上限制條件,可以瞭解臺灣的法律比較傾向限制工會罷工,而這些限制都比世界上多數國家來得嚴格許多。
三、一般事業的罷工不應再設預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