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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同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8小時內加班,勞工未出勤,亦未請假者,得否以曠工論且扣減當日工資?|簡文成專欄

雇主依同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8小時內加班,勞工未出勤,亦未請假者,得否以曠工論且扣減當日工資?|簡文成專欄-例假日加班

問題:雇主依同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8小時內加班,勞工未出勤,亦未請假者,得否以曠工論且扣減當日工資?

 

回覆:

1. 按所稱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不到工」,故,內政部76年1月6日台(76)內勞字第462952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30日台(76)勞動2字第2575號函及79年1月25日台(79)勞動2字第01170號函均表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事先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勞工即有在該休假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未到工,除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當理由外,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處分。」為符合法制及避免糾紛,雇主宜將前述函釋內容規範在工作規則中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以利遵守。

 

2. 其次,勞動基準法第40條係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本條為雇主基於特定緊急情況命令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出勤,無需徵得勞工之同意,與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不同,是,雇主確有同法第40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命令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出勤,除有正當理由外(註1),勞工如屆時未到工,亦未辦理請假,雇主自亦得比照前揭函釋精神,於工作規則規定以曠工處分,有下列判決可參:

(1)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判決

「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假期。但停止之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聖帕颱風於96年8月18日襲台,被上訴人因需於96年8月19日為市容復舊之工作,而停止全體清潔隊員之輪休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本件即屬因天災事件而停止勞工之假期,依前開法條規定,被上訴人無庸徵得上訴人之同意,即得停止訴人之輪休,核與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訂係針對ㄧ般休假日、或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而停止假期,需徵得勞工同意之情形,尚屬有間,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徵得其同意,始能停止其輪休云云,容有誤會,並無可取。..上訴人未依時到職出勤,被上訴人據此登記曠職ㄧ日,並予扣薪,即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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