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3/1起有特休15日,假設15日都未休,則離職時這15日都必須折發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四項前段: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再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二項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所以問題點是這最近一個月的工資,是該用二月,或是三月的薪資來計算。
可以參考簡文成老師這篇文章
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外,應併同檢視其工資結算週期。
本文認,月薪制勞工之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工資之折算基礎,即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所稱「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應係指按月計酬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而言。
另有函釋
「最近一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係指按月計酬勞工於年 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 而言。實務上於個案判斷時,除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 給付日外,應併同檢視其工資結算週期而定。以來函舉例 勞工於8月30日終止契約而言,如勞雇雙方約定每月5日給 付上一個整月份(每月1日至當月末日)之工資,勞工於8 月30日離職,契約終止最近一個月工資即為已領之7月1日 至7月31日工資;設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25日給付上一個 月25日至當月份24日之工資,契約終止最近一個月工資即 為已屆期可領之7月25日至8月24日工資。
依該文表示,假設每月5日領薪,3月30日離職,應以3月5日 "已領"的二月份薪資來計算。
但若3月31日離職,勞動部的函釋並未如此舉例,個人以為,3月31日最後一日,離職生效日為4月1日,三月是完整的一個月,應屬於"已屆期可領",應用三月份薪資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