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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經常性薪資,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勞動部令:經常性薪資,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HR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雇主於招募員工時,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之規定,以保障求職人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 雇主招募員工,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依本指導原則辦理:


(一) 進用後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二) 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


三、 本指導原則所稱經常性薪資,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之金額,並補充說明其用人及核薪條件。


四、 雇主宜參照已僱用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員工之經常性薪資,以訂定合理之薪資範圍,亦可參考本部建置之「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
(https://pswst.mol.gov.tw/psdn/)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查詢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


五、 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徵才廣告參考範例如附件)。


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六、 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


七、 雇主未參照本指導原則辦理,致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罰。 
 

勞動部令:經常性薪資,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HR


附件: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文章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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