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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班費的問題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提到,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另外,勞基法第24條提到,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案例: 某公司正常上班時間為0800-1700,1200-1300為中午休息時間。目前有A同仁,當日加班3小時。時段為1200-1300, 1730-1930,共計3小時。而公司計算的加班費為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請問這樣是否違法?是否加班費少給?應該是1830-1930的時段應該給予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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