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3 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月薪23,100元
除非薪資給付依大小月每月不等,不然依民法123條第2項,皆以30日做計算,故每日工資為770元。
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為勞務之對價,既然有工作就應計算工資,又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3/22~4/4共計14日,期間休息日、例假日與休假日皆應給薪。
770*14 = 10,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