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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

 

現行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關係」,應該要有類似民法第143條「時效不完成」的設計,以兼顧受僱人、勞工的「五年或二年短期請求權」,如:工資給付、加班費給付、特休未休補償、職災補償、性騷擾賠償、職場霸凌賠償、其他職場侵權等,在行使上不會受制於「勞動關係仍存續中」的現實情境壓力。

 

否則,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受僱人或勞工勢必在「向僱用人、雇主爭取權益」及「主動終止僱傭或勞動契約關係」之間,面臨難以抉擇的「選擇困境」。

 

換言之,受僱人、勞工要不只能「長期隱忍」僱用人、雇主的「各種違法狀態」,要不就是「毅然選擇終止契約」,放棄一份糊口或勉持家計的工作,換取上法院和老闆「賭一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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