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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您好

想請問一下,若平日上班時間(8:00-17:OO),當日早上請假1h,於下班後又延長加班2h,像這情況是要如何給加班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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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一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行政院勞委會79年4月6日(79)勞動二字第06256號函: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起伏時間應於勞動契約約定,是勞工於正常工時後延長工時,該延長工時不論於工作日或休假日,均應發給延長工時。至於勞工於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時依法請假後,應雇主要求於前開時段外工作,則雇主應發給延時工資。惟前開時段如勞雇雙方協商予以調整時,則勞工無庸請假,雇主無庸發給延時工資」

勞資雙方約定工作時間為0800-1700,若中午休息1小時,則工作時間恰為8小時,勞工於雙方約定工作時間外,又再提供二小時工資,依上揭解釋令,雇主仍應發給言長時間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一項第一款: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延長工作時間二小時,該二小時期間工資(含加班費)應為:

月薪/240*1.33倍*2小時

除非,勞資雙方約定請假期間不算請假,而延長工時部分亦可不算入加班,則雇主僅需加發一小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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