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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勞動力量

|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勞動力量-HR 

 


新制勞動基準法在去(1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而作為相關配套措施的勞基法施行細則卻在2月27日才發布,我們在先前的文章「風雨飄渺中定案!圖解107年勞動基準法修法內容」已有介紹過這次修法的各項條文細節,但相信一些讀者看了應該還是一頭霧水,因此本文就匯整了官方所列出的一些問答,再以我們的方式來解釋這些問題,希望可以讓有遇到相關疑義的讀者們可以對新的法令有更多認識。


一、休息日加班時數核實計算

Q1:休息日加班費現在該如何計算?

Ans:以往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可以參考我們先前的文章「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在這次修法以後,休息日加班費的倍率不變,而是刪除了以每四小時為單位來計算加班時數的措施,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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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如果一個月薪30,000元的員工,在休息日出勤了6小時,在今年3月1日以前,由於加班時數以每四小時為單位,因此加班時數應為8小時,加班費為1,584元,計算式為:30,000元÷30日÷8小時×(4/3倍×2小時+5/3倍×6小時);而在修法以後加班時數核實計算,因此加班費變為1,167元,計算式為:30,000元÷30日÷8小時×(4/3倍×2小時+5/3倍×4小時),在這個例子而言,修法以後便會少了417元的加班費。

官方說法是讓雇主可以在加班指派上回歸到實際的需求,但對於原本可以受惠的勞工便會造成不利益的影響,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出來工作的誘因也因而提升了。

二、延長工作時間放寬上限

Q2:加班時數如果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變成每三個月總量管制,該怎麼定義「三個月」呢?

Ans:如果事業單位經過協商採每三個月為單位放寬加班時數上限,那麼則必須從協議的始日開始,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計算。例如勞資雙方約定從107年4月1日開始連續實施加班時數彈性放寬措施,則從4月1日至6月30日止為第一週期,7月1日至9月30日止為第二週期,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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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三個月總量管制加班時數規定一定要持續實施嗎?期間可以重複嗎?

Ans:該制度並非一定要連續實施,勞資雙方可以自行議定彈性措施的週期與實施起訖日,例如某公司僅在第一季與第四季為加班旺季,那麼可以約定在一月至三月及十月至十二月這兩個週期實施彈性加班制度,但是實施彈性制度的月份是不能重複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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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了避免雙方對於週期認定在未來有所爭議,建議勞資會議紀錄應該要載明兩點,其一是該制度是否要「連續實施」,如果不是的話則應載明週期的起訖時間,才知道在何時開始與結束彈性制度;其二則是從何日開始實施,未來有在自主檢視工時或面臨勞檢時才能交代週期如何定義,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三、加班時數轉換為補休

Q4:加班補休制度應該怎麼實施呢?

Ans:其實許多公司在修法以前就已經有加班補休制度了,基本上,加班時數仍以發給加班費為主,補休則視勞工意願給予,實施時只要另外再注意幾個重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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