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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加班才是有價值的?|菲大專欄

怎樣的加班才是有價值的?|菲大專欄-HR

 

加班這檔事一直是公司管理的一大重點,加班所增加的成本是管理階層所關注的。我工作二十幾年,從沒申領過加班費,算算大概少賺了一輛國產汽車吧。

「以廠為家」的時代已成過往雲煙,勞動法令的規定和要求越來越嚴格,勞工意識也已抬頭,而企業和員工對於加班的認知常有不同的解讀,故未給足加班費一直是常見的勞資爭議原因。

從勞動法令規定和員工的認知,只要是在八小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就是加班,這個標準其實很簡單明瞭,是加班就按規定給加班費,但為何還是有公司未給足加班費的情況呢?

除了一些為了降低成本,刻意明顯未給足加班費的違法外,很多是公司管理階層和員工對加班的認定不同,兩方在一些模糊空間有所爭論,公司常被批評「凹」員工的加班時間,但也有些員工在「凹」公司的加班費,這些情況在企業裡層出不窮。即便公司有加班申請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上仍有諸多問題,管理階層對加班的必要性也多有質疑,特別是一些間接人員的加班。

常有一些中小企業主問我如何控管加班,他們會問這個問題通常是覺得有些加班是不需要的,是工作效率的問題。現在就讓我們談談加班和工作效率。

加班必須勞資雙方都同意的!

雙方都同意加班且有給足加班費,自然沒問題,但有的公司不希望員工加班,而員工卻常加班,有的公司希望員工加班,就算按規定給足加班費,員工也不一定願意加班。

怎樣才算是勞資雙方都同意加班呢?白紙黑字當然是最合適的,有加班申請的作業規定,員工有申請加班的權利,主管有審視及核准加班的管理責任。有些公司直接以打卡時間計算加班,這樣做就不要去質疑加班的必要性;有些公司會在新人到職時要求先簽訂自願加班的書面文件,以為這樣做員工就必須配合公司加班,這就有強迫員工加班的嫌疑了。

加班時間的認定

不是有加班申請規定就表示沒問題,相關法令雖有清楚的規定,但在實務上仍常有一些爭議,例如:

一、規定每工作四小時要有至少半小時的休息時間。在製造業,晚上加班時,機器不可能關機而讓操作員休息半小時,縱使有安排人員輪休,員工也希望直接繼續做完能早點下班。

二、超過加班申請的時數要不要計算加班費?還是以下班打卡的時間計算?

三、下班時間後逗留在公司(共乘汽車、等雨停、比較不塞車等),沒有實際工作或是做些非必要的工作,要以下班打卡時間計算加班費嗎?

四、前置準備工作和善後收拾工作,算不算工作時間?

不論哪種狀況,加班還是看「是否有實際工作的事實」,不管有沒有按公司規定提出加班申請,如有爭議時,最後的認定依據是「打卡時間」。

在「勞動事件法」中,有一項重要的觀念:雇主有管理員工出勤的權利和備置出勤紀錄的義務,對於工作時間有較強的證明能力,所以在工作時間認定有爭議時,雇主必須提出相關的管理資料做為證據。這表示:雇主必須做好員工上下班打卡的管理!員工是否有加班工作的事實,舉證責任在雇主,員工打卡不按照公司規定,雇主有權利和責任去糾正管理。(請見菲大的人資私房話勞動事件法通過對公司人事管理有哪些影響?實務上又該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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