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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勞動契約於最近啟用,舊員工補簽問題?

因公司最近的制度及規章改動,原本是沒有簽立勞動契約的

最近才開始要準備擬定勞動契約的內容

有些問題想請問各位前輩

  1. 原有的員工依老闆的要求也要簽立勞動契約,但在職務及職位部份,已與當初該員工剛到職時不同,勞動契約該依各員到職時之職務及職位填寫,還是該依現況填寫?
  2. 同上,薪資部份該依各員到職時之薪資填寫,還是該依簽立當下的薪資填寫?
  3.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此點因有同仁覺得應該要寫明甲方要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需經過乙方同意,這是對的嗎?
  4. 簽立契約之日期,應以簽立當天日期填寫對嗎?

本人完全沒有人資經歷,但因公司調動需兼職人資,還請各位人資前輩能回覆,感謝。

熱門回應

契約內容問題

勞動契約原本就屬於非要式契約,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就成立,先記住這點。

員工在資方單位內的職務變動,其實都算是雙方合意(除非員工不同意該調動),而重新締結新的勞動契約,調動前後的職務內容與勞動條件不同,即雙方約定新契約規範新的工作內容與勞動條件,原有勞動條件自然廢棄,所以當然依現況填寫。

 

工作時間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若雇主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於事前需經勞工同意,但並非逐次同意,而是確認勞工同意後,雇主將此內化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中,本於契約當事人有誠實履行義務的原則下,雇主即已取得命令勞工的權利,而毋庸逐次確認。

勞動條件的變更需要經雙方合意,公司要採彈性工作時間(工作時間不變,但上下班時間可調整),可類推延長工作時間的概念,制度施行因涉及勞動條件變更,而確實需要經過勞方同意,但僅是勞方是否同意採用該制度,而非逐次同意,惟採用該制度仍應明訂調整的工作期間。

另外,若要採輪班制應明訂輪班班次與間隔,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班次每周需變更一次,但經勞工同意則不再此限。

 

簽約日期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下略)」

如我前面所言,一段勞動關係之中,可能不斷地變更雙方契約,不斷地以新約替代舊約,故簽約日可寫當下,並於太大問題,但依勞基法84-2條,勞工年資自受雇之日起算,所以記得把起聘時間列入契約內,以避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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