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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天正常工時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週ㄧ、週三或週五如遇內政部所定休假,並配合加班4小時者,雇主應給付之當日加班工資為何?|簡文成專欄

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天正常工時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週ㄧ、週三或週五如遇內政部所定休假,並配合加班4小時者,雇主應給付之當日加班工資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天正常工時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週ㄧ、週三或週五如遇內政部所定休假,並配合加班4小時者,雇主應給付之當日加班工資為何?


回覆:
1.按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部分工時或全時勞工)或工資給付方式(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為何,均有該法所定勞動條件相關規定之適用。是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例假及同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而言,不論其出勤方式或計薪方式為何,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其中例假及休息日係為使勞工於勞動契約關係持續7天者,給予2日有薪休息,以恢復其身心及體力,而休假日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且不損及原有工資之權益。勞動部103年10月28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008號函明揭:「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係公法上強制規定之權利與義務,故勞工無出勤之義務,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該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此與ㄧ般勞務提供之對價工資無涉。」


2.又就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照給」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8月8日勞動3字第1020021797號函略以:「所稱工資照給,係指應依勞雇雙方原來之約定給與。」


3.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勞資雙方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休假日,應予勞工放假並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除原本之當日工資外,另再加發ㄧ日工資,並有勞動部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060011827號書函:「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再加發ㄧ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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