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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30天從何起算?|蔡尚宏專欄

除斥期間30天從何起算?|蔡尚宏專欄-HR

 

#曠工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構成解僱事由。第2項則規定,雇主的解僱應自知悉起30日為之。

事業單位有時候會遇到的難題是,30天內解僱的除斥期間該怎麼起算?有時候事業單位內部需要些時間確認稽核。那麼,勞工曠工解僱可以待確認後才起算30天嗎?

#事實發生日起算
主管機關認為,勞工如未具正當理由依規定向雇主請假,或告知雇主其行蹤,已有曠工之事實,如已符合前述之標準,雇主當可依規定解僱該勞工,惟該項解僱必須於知悉之日三十日內為之,不得以等待調查事實,徵詢主管機關法律意見,或其他行政程序作為展延期限之託辭。


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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